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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购贸易

(COUNTERTRADE)

 

反购贸易或者称互购亦称反向购买(Counterpurchase)。贸易的双方因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不能直接广泛地采用不限额的自由外汇进行贸易,故采用互购方式进行贸易。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苏联,东欧国家采用互购贸易,其特点是贸易双方的任一方所出口货物的总金额相当于,略高于或略低于进口货物的总金额,以求进出口贸易额基本平衡。

为此,进出口商品的交换期限较短,进出口货单是按年限,批量进行,也就是说,进口一批货物并随之出口一批货物而且在指定的年限,限定的货物,双方各自进口的货物都以现金支付给另一方,而且买方或卖方可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

贸易双方交换货物的企业,厂家可由一家或由几家来承担,故反购贸易合同的条款较复杂,其来往关系必须用条款予以明文规定。

兹介绍互购标准合同实例,其中包括五个部分,但非每份订单的互购贸易都如此典型,应视贸易程序和实际情况来书就合同条款。

 

下面所附的是一套完整的文件,它由五个部分组成:

一、反购的特殊条件(反购条件(1),(2),(3))。

二、预购定单。

三、购货定单。

四、向第三方发出的出售反购货物的标准电传报价。

五、转让合同。

涉及的三方有:

X方:卖方/反购方(称X方或买方)

Y方:买方/反售方(称Y方或卖方)

Z方:X方向Y方承担的反购义务之受让方。

 

本协议由X方(买方)为一方和Y方(卖方)为另一方于19_____年____月__日签订。

1.反购金额:

第____号合同/电传项下由,买方购置的________货物的金额为由买方出售给卖方的货物的金额,即__________美元。

2.时间:

买方的反购义务务必于________之前履行。

3.货物:

卖方保证,在反购义务履约时限内,向买方提供下列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予以交货。

4.出售货物的企业:

兹同意,买方可向下列出售货物的企业采购,以履行其反购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交货:

(1)交货时间应准确无误。

(2)货物可交至任一目的地,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外。

6.支付条款:

由买方购货付款的条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条款:

买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采购货物义务时,买方向卖方仅支付未履行反购义务部份的金额,以求补偿。买方不承担上述未履约而引起直接的或间接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或带有后果性的损失或赔偿金。

 

1.概述:

(1)买方承担的反购义务包括下列条件,除买方另有特别的书面变更,适用变更的条件外,卖方的报价或报价所陈述的出售条件,或在卖方销售合同中所陈述的条件或卖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予以修改,若废除反购条件需经买方书面同意。

(2)货物系指买方反购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货物。

2.让与第三方:

买方可将其义务和权利转让给任何人,商号或公司。

3.反诉:

不论卖方对买方有何索赔要求,凡根据已签合同中所规定的买方售给卖方的货款应予以支付。

4.价格:

依据反购义务条款规定,买方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市场价格且应考虑到交货条件。

5.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或应在交货时转移,或应在付款时转移。

6.货物的特殊性质:

若货物具有其特殊性质,卖方应立即用书面通知买方,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应提供的信息,此信息系作为货物说明书的组成部份。

7.合同和仲裁的法律:

(1)凡适用所述条件的合同均应受_________________法律的管辖。

(2)无论何时,凡买卖双方所涉及的条件,或相关的条件,或按所述条件书就的合同等,为此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依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三名仲裁员予以终局解决。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或应在交货时转移,或应在付款时转移。

2.担保:

(1)货物在交付给买方后30天内,若发现该货物有任何缺陷,买方可用书面通知卖方,且买方有权按以下第5条规定取消其安排。

(2)卖方担保货物的规格与卖方的说明书的规格相一致。

3.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或买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买方未接收,或未就货物作出支付,

买方没有责任。

4.赔偿损失:

由于卖方未能向买方出售货物而导致未能履行其义务,卖方将保证买方免于受损失(不论是例外的,还是其他的损失)。

5.取消:

如果卖方未遵守或履行(不论是否由于不可抗力)其向买方出售货物而承担的义务(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情况下,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没有按同意的质量交货),

或卖方不能(不论是否由于不可抗力)遵守和履行上述的义务时,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应有下列权利:

(1)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给买方的全部或任何一部份货物(不论所有权是否已转给买方),风险由卖方承担,和/或全部或部分取消给卖方的定单(不论取消时货物是否已交付给买方,不论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为应买方的请求,立即将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金额退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不应承担任何义务。

(2)对第5条不作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买方的反购义务将被取消,买方应按其退还货物的金额解除其反购义务,和/或按全部或部份取消其货物定单的金额解除反购义务。

(3)第5条项下准予买方行使的任何权利不应损及或影响今后买方应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行动或赔偿。

6.侵犯专利权:

由于使用或出售货物而侵犯或被诉侵犯专利证书,注册设计,商标或贸易名称权利而引起的向买方提出的任何法律行动,索赔,及所需费用,以及买方对这类侵权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卖方应向买方赔偿损失。

 

今有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X方(买方)向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Y方(卖方)依照下列条件定购货物: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__

3.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

7.交货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53(最新版)

8.技术性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卖方同意于_______________与买方签订合同,向买方出售金额为_______美元(即___________美元整)的______________,并于_______________交货。

10.货物可交付至任一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外。

 

今有___________公司的X方(买方)向_______________公司的Y方(卖方)按下列条件定购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4.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3.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6.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7.交货条款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53(最新版)

8.技术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购货定单是按照第__________号合同内所含之反购义务制订,并受____反购的全部条件的约束和管辖,该反购条件为本购货定单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X方(卖方)向Z方(买方)提出下列报价,并依据下述条件出售: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3.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4.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6.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7.交货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技术说明和担保索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说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货物在交付给买方后的30天内发现任何缺陷,买方应在这一时期内就其缺陷发出书面通知,我方在对此通知进行核实后,有权决定,或更换货物,或部份或全部的将货款退还买方。

9.所有权:在我方收到全部货款前,所有权仍归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拒绝:除第8条b。规定的担保或保证外,我方决不向买方承担由于本报价所签合同,有关违反义务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赔偿金。

11.不可抗力:由于我方所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使我方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履行本报价所签合同的任一部份,我方可向贵方发出书面通知取消本合同,在取消合同时将卖方已付的,但还未交货的货款退还贵方。

12.争议:任何时候贵方与我方之间就本报价或本报价所签的任何销售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予以最终的解决,仲裁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本报价及其合同应受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管辖。

 

本合同由X方为一方和Y方为另一方于19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鉴于:

1.依据X方与Y方之间达成的第_________号合同,X方有义务向Y方购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

2.X方有权按其义务转让给第三方,X方和Z方特此同意如下:

(1)Z方同意接受转让,以履行X方反购义务,其金额达______________。

(2)一俟X方义务已履行证据出示后,X方将支付Z方代表X方购得货物的____________%金额。

(3)X方义务已履行证据应附有下列全部文件的副本,方为有效:

1)购货合同,包括按上述合同号X方反购义务已履行的声明。

2)提单或其他交货单据。

3)货物的付款证明。

3.为供货方报价超过原合同价或未按购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则解除Z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价格过高,或未按商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妨碍义务的履行,Z方应详告X方。

4.Z方同意,由于Z方违反其义务,则向X方赔偿X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金。

5.如果在198__年前,Z方还未履行其代表X方的反购义务,X方应有权重新

谈判和/或全部取消本协议。

6.X方和Z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争义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而指定的三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各方面均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管辖。

二、股份回购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住所:

受让方(乙方):

住所:

鉴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现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股权回转交易”条款约定,股份回购的前提条件已经触发,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回购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第二条:转让价款

1、转让价款计算公式

依据《补充协议》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为:

转让价款=增资价款(万元)+增资价款×回购利率(年利率%)×投资方缴清增资价款日(  年 月 日)到回购日天数/365—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从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利。

2、转让价款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本次转让价款为:万元。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回购款%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个月支付回购款%万元;

3、本协议签订后年内付清余款万元。

第四条: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

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实际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迟延转让款,应每天按照应付而未付的转让款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迟延转让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均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无须退还乙方;

(2) 乙方丧失回购权。甲方有权将所持有的特比特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转让价格由甲方自行决定。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及出具相关文件。

第七条:有关税费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应缴纳的应税款和工商登记等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四、返销或回购合同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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